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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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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资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处理;资产的购置、入账、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
    2
、单价不足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资。
    3
、土地、房屋、建筑物、树木和文物等。
    4
、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进口当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3、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4、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报财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一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由后勤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建固定资产卡片等手续,持购货凭证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到财审处办理报销手续,未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审处一律不能报账,并由财审处入固定资产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后勤管理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单位处置。

第十六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后勤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后勤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长统一领导下,财审处管账,后勤管理处管物,教务处负责学校的实习设备的管理,电教中心负责学校的微机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学校各处、室、系、经济实体的固定资产由所在部门协助管理,并由后勤管理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管理部门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每年向后勤管理处上报一次基本数据。

第十九条  管理职责

1、后勤管理处管理职责

负责与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方法。

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与财审处核对账物,做到账物清楚,账物相符。

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拨、内部转移、报废、清理等相关手续,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抽查,掌握使用情况。

2、财审处管理职责

负责固定资产报销单据的核查、入账,建立固定资产账。

协同后勤管理处做好固定资产的清理、清查、盘存工作。

3、教务处和电教中心管理职责

设专职管理员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建立台账,并与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台账保持一致,定期进行核对,填报固定资产报表。

负责对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的增加、调拨、内部转移、报废、清理等手续的申报工作。

制订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保养、维修、使用等管理制度,并定期通报保养和维修情况。

定期抽查固定资产保管、保养情况,发现损坏或丢失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后勤管理处。

4、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设兼职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减、保管、保养工作。

定期与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员核对账物,做到账物相符。

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发现故障及时上报并制定维修计划。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财审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账,按固定资产的十六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每一类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分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产经营五个项目。后勤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后勤管理处每半年将学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报财审处。

第二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归口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要建立使用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使用部门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对用于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校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后勤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