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督管理,提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原则)
(一)凡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和省粮食局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等重大问题;
3、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规划的编制、收入分配、奖惩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重要项目落实等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定;
5、学校教学事故和涉及维稳重大事件的处理、重要信访矛盾的化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6、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内设机构调整的决定;
7、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8、其他需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调整和任免;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校级以上各类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中、高级以上职称人选的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评选,党政纪处分;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2、以学校为建设主体,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 的各类新建、改建、维修项目的安排;
3、学校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不动产购置,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等项目的安排;
4、学校工程项目的变更超过百分之十以上的;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因不可预测原因必须组织实施的应急性、阶段性项目和经费投入需要申请追加预算的审批;
2、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3、学校一次性支出在20万元以上,其他系部中心处室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事项的审批;
4、按照《学校财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5、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对涉及教职工和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专家咨询和评估;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适当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策或影响集体决策;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报主要领导确定。除了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改动。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和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参会人员应逐一表态。主要领导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会议讨论应如实记录,会议文件和讨论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组织相关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要建立健全本校的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报告。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学校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承办人员要认真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汇报;
2、校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按有关规定提出纠正和处置建议;
3、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学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学校、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工贸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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