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技师学院奖助学金
评选办法及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方针,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 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另行起文)
第五章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一)资助等级
1.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家庭特别困难)3000元/人•年、二等(家庭困难)2000元/人•年、三等(家庭一般困难)1000元/人•年。
(二)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三)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体困难分档标准为:
1.家庭特别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②.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③.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④.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无房屋或无父母、无收入。
2.家庭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父母一方或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②.家在老、少、边区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③.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单亲家庭。
3.家庭一般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人口众多,只有一个劳动力,支付学费有困难;
②.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维持在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支付学费有困难。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推荐具体要求
(一) 国家励志奖学金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一般要求达到下列条件:
①.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20%。
②.截止本学期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2.勤学励志事迹突出者优先考虑。
(二) 国家助学金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要求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60%,并且上学期考试不及格科目不超过2门(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
2.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考虑西部、少数民族、省内边远等欠发达地区的特困家庭学生。
3.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三)校内奖学金
1.班级人数在45人以上的,一等奖为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2.班级人数在45人以下的,一等奖为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三名。
3.凡因期末实习,未组织期末理论考的班级设立“实习单项奖”,每班四人。
4.一等奖每门成绩需在85分以上,二等奖每门成绩需在80以上,三等奖每门成绩需在75分以上。体育成绩不得低于75分。
5.若不满足,可以降等。
6.学年奖学金要考核两个学期的成绩。
(四) 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所有获助学生均需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各班申请学生数应大于名额分配数(如果不足分配数将减少该班奖助名额)。
2.班级评议。班级成立以班导师和班级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5人以上;非学生干部代表不少于40%),负责本次评选推荐工作。
3.学院审核。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逐一评审本院学生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公示后,确定上报名单。经学生本人申请后,学院进一步开展班级、学院、学校三级评审工作,完善评审制度和评审细则,评审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奖励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结合,严格把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的要求。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与贫困生认定工作相结合,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素质测评要求,由班级、学院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在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进行了院、校两级公示。为了能得到更广大师生的监督,初审名单除了在学院和学校橱窗公示外,还利用校园网,在校园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从评审程序上杜绝多报、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助学金的情况。
第七章 获得国家助学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三)被举报评选前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行为者;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五)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八章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计财、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举报箱,用于举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获奖学生的违纪行为。如各级工作人员和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若获奖学生有上述第十六条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助学金。
第九章 附 则
(一)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学工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二) 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
(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经贸技师学院
20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