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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守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亿德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适用于学校对接受中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手册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手册内容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手册为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学生行为准则

第一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二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三条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四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六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七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八条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三、学生行为规范

第一条 热爱祖国 热爱集体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参与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集会、游行、罢课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维护祖国的利益和尊严,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致敬,行注目礼,有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不说有损国格的话,不做有损国格的事,对外宾以礼相待,举止大方,不卑不亢。

3、不听信反动宣传,不信谣,不传谣,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4、热爱学校,热爱集体,反对个人主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做有损他人、学校、社会的事情。

5、爱护国家财产,爱护公物,积极参加学校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害时挺身而出,排险救护。

6、向英雄模范人物学习,见义勇为,关心他人的安危,对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袒护、不包庇、不作伪证,敢于揭发、斗争。

第二条 勤奋学习 刻苦钻研

7、热爱专业,牢固树立专业思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8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养成良好学习习惯,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回答教师提问,勇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做好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积极参加学习讨论。

9、注重实践,努力掌握实际技能,认真参加各种实验、实习,提高动手能力。

10、按时、独立、认真完成作业,遵守考纪,不作弊。

11、科学安排课余生活,阅读与专业相关的书籍和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读物,积极参加锻炼和文娱活动。

第三条 着装整洁 仪表端庄

12、着装整洁、朴素大方,外上衣左胸前佩戴校徽或胸卡。

13、做到“三勤三不”(三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三不:不烫发,不佩戴饰物,进入公共场所不穿背心、拖鞋、便装短裤),学会料理个人生活。

14、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端正,行走时不吃东西。

15、衣冠整齐,不披衣敞怀,不卷裤脚,夏天不打赤脚。

16、女生不着超短衣裙、透明服装,不染发、染指甲、画眉毛、描眼影、搽口红,不披肩散发;男生不留长发、长鬓角、胡须、剃光头。

17、参加集会、大型活动(如运动会,歌咏比赛等),应按有关方面规定着装。

第四条 尊重师长 以礼待人

18、学生称教职工为老师,学生之间称呼姓名,不起叫外号,不讥笑别人的生理缺陷。

19、进入办公室要喊报告,未经允许不随便出入办公室,不乱翻办公室东西或教师教案。

20、上下课起立,下课后应让老师先走;课堂发言先举手,回答老师问题时要起立,态度要端正。

21、服从老师管理,虚心接受老师教育,不准顶撞老师,老师进入学生宿舍,应主动起立,路遇老师要主动打招呼,主动起立双手递接老师物品。

22、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不擅自用他人物品,不拆看他人信件,不私自撕取他人信件邮票,不偷看他人日记,不随便打断他人谈话。

23、尊敬长辈,孝敬父母,爱护兄弟姐妹,经常向家长汇报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在家主动承担家庭劳动。

24、尊重妇女,爱护儿童,关心帮助残疾人,尊重他人人格和民族习惯。

25、同学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以诚相待,主动关心,帮助他人,爱护新、小和体弱的同学。

第五条 注重修养 遵守公德

26、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公共场所不起哄,不围观,购票上下车一般要排队,外地参观、学习要遵守规定,注意学生形象。

27、诚实守信,答应别人的正当事应努力做到,得到别人帮助应主动致谢,借用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损坏公物和他人物品主动赔偿。

28、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文物古迹,不乱刻、乱画、乱涂;保护环境,保护有益动物。

29、遵守交通规则,注重交通安全,乘车、船主动给老、幼、病、残,保护有益动物。

30、不说粗话、脏话,不骂人,不带口头禅。

31、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污水、剩饭菜,不向走廊、门前、窗外泼水、丢纸屑等杂物,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行为文明 自尊自爱

32、不喝酒,不吸烟,不谈恋爱,不打架斗殴,不赌博。

33、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观看淫秽书刊和录像,不听、不唱不健康的歌曲,不进营业性舞厅、酒巴。

34、做文明观众和听众,有上级领导和外宾入场时要热烈鼓掌;听报告、看演出要安静,不交头接耳,不吃零食,不看书报杂志,不随意走动,不起哄,不吹口哨,不滋扰闹事。

35、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应整队入场,中途不自行退场。结束后让来宾、老师先退场,再有组织、有秩序地退场,不得争先恐后,拥挤抢行。

3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受引诱,防止受骗上当,尊重自我人格,做到自尊、自爱、自重。

37、说普通话,讲话和气,态度谦逊,使用日常礼貌用语:“你好,谢谢,请,对不起,再见”。拾金不昧,不损人利已。

第七条 遵纪守法 严于利已

38、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不组织不参加非法组织,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团体,不搞“老乡会”,不藏匿凶器,不搞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

39、遵守校纪校规,维护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气,要按时上课(不旷课),按时出操,按时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不迟到,不早退),请假须严格履行手续。

40、遵守教室、图书馆、食堂、浴室等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保持教室、图书馆的安静及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41、按时按铺就寝,不留外人在宿舍住宿,不私接电源,不私用电炉等交流电器,不在宿舍生火起灶,不点蜡烛,不私自拆装室内设备,宿舍物品摆放有序,不在宿舍喧哗、打闹。

42、未经批准在外住宿,晚间不随意外出。

43、严格遵守实验和实习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44、艰苦朴素,生活节俭,不向家长提出超越家庭经济条件的生活要求,不与别人攀比、摆阔气,不浪费水电、粮食、乱花钱。

45、听从祖国召唤,服从组织安排,毕业时文明离校。

四、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面提高我校学生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和劳动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工作在领导体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籍管理、宿舍管理、课外(社团)活动、校园秩序、学生安全、学生资助、学生工作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三条 建立校、系、班级三级管理体制。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系部的学生德育教育、日常管理、奖惩、就业指导、文体活动、学生资助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制定学生工作计划、学生工作规章制度;把握全校学生思想状况和动态,对学生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调研和推广学生工作经验,做好领导的参谋。各系部根据校学生工作计划和学生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本系部班主任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并结合各系部实际,制定本系学生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班主任负责对班级日常工作的开展和学生的管理。班主任、系部必须与学校高度一致。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职能包括学籍管理、学生管理、宿舍管理,团委与学生工作处合署办公。各系部由一名主任具体负责学生工作。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各系配备一名专兼职团总支书记。班主任受学生工作处和系部双重领导,以系部为主。班主任的选拔、配备、调动须征求学生工作处的意见。学校成立校学生会组织,各系部成立系学生会组织,各班级成立班委会。

第三章 学生德育教育

第五条 要把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针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以及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德育为先的观念,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增强实效性。

第六条 学生德育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第七条 学生德育教育的渠道是以德育理论课为主渠道,以“三观”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为重要内容,以服务就业、服务社会为重要职责。各门课程都具有育人功能,所有教师都具有育人职责。

第八条 学生德育教育的途径是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大力建设有我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深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抗挫折能力及吃苦耐劳精神教育,努力解决学生实际问题,提高学生择业就业能力。

第九条 深入发挥党团组织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学生中要深入开展党的知识和党章的学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业余党校学习,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党、团章程,抓好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加强学生党团员的教育,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批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批假权限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之内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部主任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一周以上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守纪,遵守道德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设施,不打架斗殴,不酗酒赌博,男女交往要得体。

第十二条 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工作中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证书、奖品或奖学金。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生工作处要进行复查。警告、严重警告由系部决定,报学生工作处核实备案;特殊情况学生工作处可直接处理。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核实,报分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的须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中途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要遵守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节水节电,爱护公寓设施,讲究卫生,加强宿舍文化建设,积极争创文明宿舍,建立学生宿舍自律组织。学生工作处、系部、物管等有关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的思想教育、安全保卫、物资管理、卫生管理等工作。将宿舍建成培养文明习惯、提高素质的场所。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

第六章 课外(社团)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批准。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需经学校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十五条 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要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严禁传播、复制、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并组织开展多种文体比赛,学生要按规定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

第十六条 鼓励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社会事务以及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反映。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学校有权依法阻止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每年(学期)要制定各种校园文化活动计划。各系部要根据自己学生的特点办出特色,丰富校园文化。

第七章 校园秩序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讲究文明礼貌、保持公共卫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爱惜和保护公共设施,损坏应予赔偿;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出示校园卡并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八章 安 全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是我校的首要和重点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部门和各系部要配合学生处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宣传教育,并要根据环境、季节等有关规律加强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还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要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抓好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意识,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发现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把伤害和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参照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凡属正式招生录取的我校学生,经本人申请,均可参加我校奖学金的评定。奖学金的评选由各系部组织进行,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届新生入学后按国家政策享受减免学费;学校另设立特别困难学生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学校经费列支、用人单位和学校教职工捐助,由学生工作处进行管理。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是指学生父母双亡或单亲、家庭发生意外灾难或变故、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有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学生生活来源无保障且品学兼优者。特别困难学生补助人数每学期一般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以一次性补助为主。

第十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各系部的学生工作按有关规定采用量化考核的办法进行。成立由学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等方面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中要坚持做到定性和定量、平时检查和期末评议、教师评议和学生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理。

第二十五条 学期中(末)按各系部量化分数从高到低排出名次,按年度进行表彰。学生工作综合奖按系部1/2比例进行评选,并授予“德育工作先进系部”称号。学生工作单项奖按系1/3比例进行评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常规管理、学生就业、学生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可评选学生工作单项奖。校先进班级体和优秀班主任各按系15%比例评比。以上各项由学生工作处审批。学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五、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院与各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各自的学籍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学院与分院共同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分院的指定部门负责本分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其所录取的分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向其所录取的分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分院应按新生录取名册和学院规定的分院代码编制学号,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于入学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报送学院。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分院应按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分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分院须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治疗不能康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所在分院同意,报学院备案,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入学,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分院复查合格并报学院备案后,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属恶意欠交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不予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各分院根据相互间协议,对跨校修读的学分可予互认。

第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考核学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分院进行考核,学院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统考或校际联考。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也可采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按学期进行记载。考核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由分院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设3~5门,其成绩以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成绩进行总评。总评时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分院教务部门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公布实施,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和测验及其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于过程性评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加以评定。实践课程的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分院教务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以上的;

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3以上的;

3.开设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的。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分院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六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分院教务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分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内,将上一学期学生各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学院。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的评定,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操行评定由分院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同时,应指定专人将学生的学年操行评定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随学生的学期考核成绩一同报送学院。学生毕业时由分院对学生操行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专业学有所长,或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的,可以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书面提出免修申请,经分院审核同意,可参加分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分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的课程名称(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单科合格证书,且学分高于或等于学院规定的,或通过其他教育形式取得学院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本人向分院申请并交验证书,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实践、实验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向所在分院申请,并提交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由体育教师确定其或参加保健学习与锻炼,或减少考核项目,考核合格的,按60分和相应学分记载其成绩。

第二十四条 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重修的学生应事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院可安排随开课年级跟班重修或另行组班重修,也可以自修等方式进行。五年级学生应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时,不安排重修,毕业之前由分院安排一次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个别课程经分院教务部门确认无法进行重修时,学生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此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

第五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学分计算不少于学年规定学分2/3者(统计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其各自学分计入总数),可以升级。学生升级后,其不及格课程分别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由分院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能升级或转入下一年级时,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含实践课),可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个学分及以上者,分院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分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限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允许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学生因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分院批准后,报学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参与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对年满16周岁,且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分院批准并报学院备案,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保留,户口不做迁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自理。学生休学,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分院和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分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也可根据分院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分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经分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有利于其能力与专长发挥的;

2.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分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是其他高等院校开设而本院没有开设的专业学习的;

3.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4.应转入下一年级但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5.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经学院认定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

第四十条 分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但必须由学生签字认可后,报经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四、五年级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在学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由本人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对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当本着公正性原则,兼顾个性发展的需要,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1.在本分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分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在分院间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分院和转入分院分别签署意见,报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2.申请转出本院者,须经所在分院同意,学院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

3.申请转入本院者,须由原所在学校提供同意转出的公函和学籍材料,经学院审核和拟转入分院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凭学院出具的同意接收函件,至转入分院办理手续。

4.学院对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的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上旬。

5.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校或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学校或专业试读,后办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和转入本院的学生,其课程考核均应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所缺课程可通过插班学习或自学等方式补修并参加考核。学生修完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完成五年制高职教育学业的,允许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所在分院同意后,可转至其所属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并分别报学院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分院批准,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重修等),超过规定在校修业年限的;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7.因其他原因,经分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分院批准学生退学,须经分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向学院提交办理意见,由学院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条款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分院须通知到其家长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2.退学学生应在分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因患病或意外伤残退学者,要求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分院对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出具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者,可不发任何证明。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办理。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热爱祖国,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分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凡分院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识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旷课1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入考勤。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分院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可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凡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得到实际应用(有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取得国家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者,均可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分院审核确认后报学院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2~4学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违法、违反学院或者分院各项规章制度的,由分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处分有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的学生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对其察看的,先办理结业,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分院考察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偷窃、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而又屡教不改的;

7.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90学时的;

8.其他违反学院、分院规定,严重影响分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分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向学院提交办理意见和决定,由学院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分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分院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学院和分院应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分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分院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分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程序向学院乃至进一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分院、学院或者省教育厅相应地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分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分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试行主修与辅修制

第七十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知识能力结构的综合要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交叉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试行主修与辅修制。

第七十一条 主、辅修系指以就读专业为主修,其它专业为辅修。申请辅修的学生应修读辅修专业的主要课程,其学分应不少于20学分,辅修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可分别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写实性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夕,由分院作全面鉴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实践、实习及毕业设计),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审核批准,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对部分提前修满毕业所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其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证与同届毕业生一起发放。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实践、实习及毕业设计),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有主要课程、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

设计(论文)不及格,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业三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原所在分院认可的重修或补考,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或补考不及格课程、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且所学的课程考核合格,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少于一年的只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七十七条 毕业生审核工作由学院和分院共同负责,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第七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若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院核实后,学院出具省教育行政部门印制、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第十三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的学籍由学院实行电子化管理,分院也应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学院和分院分别留存毕业生永久性相关电子档案。

第八十条 分院应定期上报学籍材料。分院需指定专人,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将本学期学生注册、升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上报学院。学院每学年与分院核对一次学籍材料,并将学籍变动情况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分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分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学籍卡》、《成绩表》、《体检表》、《奖惩决定》、《毕业生登记表》等书面学籍档案材料由所在分院保管。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时,由分院代表学院转至有关接收单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院,各办学点参照执行。各分院可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必要的行政处分制度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力措施。对学生实行处分的基本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要积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使行政处分切实起到惩戒与教育的作用。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其它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拘役、管制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 各种非法集会、示威和未经批准的游行的鼓动者或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非法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种社团者;印刷、出版未经批准的各种形式刊物者;书写、张贴有违法律和社会道德内容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盗窃、诈骗、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未构成犯罪者,除返还赃款、财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除赔偿损失、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利用电脑、网络及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利,发表和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严重,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对校内酗酒的学生,轻则批评教育;酒后闹事或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进行非法传销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调戏、猥亵异性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如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或私拆、毁弃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私自使用各种违章电器;私拉电线;在规定学习时间或熄灯后在宿舍区喧哗吵闹、打扑克、下棋或娱乐,妨碍他人学习、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在宿舍区乱扔玻璃瓶、杂物或燃烧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因吸烟、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连续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规处理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违纪事实,按照本细则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毕业当学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予以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八条 处分学生必须有完备的材料,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处理时要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 对处分的学生,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奋精神,争取进步。

1、凡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要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对所犯错误事实要有深刻的认识。其处分决定由做出决定部门予以公布,并送交家长;

2、学生因违纪受处分后,系部领导或班主任要及时并定期和学生谈心,帮助其认识、改正错误,鼓励、关心其进步;

3、对犯过错误的学生要教育其用实际的行动来改正错误,刻苦学习,严以律己,主动做好事,做实事。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每学期须向分系部送交一份思想汇报,主要报告自身的思想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情况;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每季度应向系作一次思想汇报,其汇报作为评议或按期解除察看的基础材料之一。

第三十条 为正确反映违规、违纪学生在处分后的表现,在学生临毕业时,可根据其实际的表现,对受记过(含)以下处分的学生进行评议,予以减轻或撤消处分。

1、评议程序一般为:学生本人提出评议申请,由系部决定是否予以评议;经组织评议,依其现实表现写出详细的评议意见,各系对评议对象写出详细的评议结论;各系将评议材料和评议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2、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3、对屡犯者和无悔改表现者不予评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受处分后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学生。在毕业前可以减轻处分。

1、申报减轻或撤销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的表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

(2)获得系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

(3)有见义勇为行为或重大立功表现。

2、减轻或撤销处分的审批程序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团组织讨论,系部审查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学生证和校园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证、校园卡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学生应妥善保管、爱护和使用,谨防丢失。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并取得学籍者,可发给学生证和校园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有效。

第三条 学生证和校园卡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不慎损坏或丢失学生证或校园卡,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处进行补办。

第五条 学生证各栏内容需要更改的,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和相关单位、部门的证明材料,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六条 学生退学或毕业离校时应缴回校园卡;

第七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分别给予处理:

1、转借他人使用,经查实后,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

2、擅自涂改学生证和校园卡各栏内容,利用学生证和校园卡弄虚作假者,给予校纪处分。

3、以欺骗行为办理多证者,一经查实,除没收外,给予校纪处分。

4、利用学生证、校园卡从事不正当活动者,一经查实,除没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考场规则

第一条 学生凭本人校园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必要的文具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严禁携带通讯物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如无线寻呼机、手机、电子词典、MP3等)进入考场。

第二条 进入考场,应遵从监考人员安排和要求,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进入考场后,不准喧哗,不准吸烟,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在课桌、墙壁、身体、衣物等处涂写文字及其它符号。

第三条 闭卷考试前,学生应将与考试有关的全部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允许放置在课桌附近或抽屉内。

第四条 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考试作缺考处理。考试开考30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考试途中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五条 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并于规定时间内,在试卷或答题纸规定的地方上答题,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无效。答卷时,除课程特别规定需用铅笔外,应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晰。

第六条 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相互交谈,讨论解题和核对答案;闭卷考试不得翻阅书籍、笔记资料;不得窥视、抄袭或有意让他人窥视、抄袭试卷;不得互借计算器和互递纸条;不得夹带纸条、偷换试卷和草稿纸;不得将装订的试卷拆开。考试用纸(包括草稿纸)一律由教务处提供,学生不得自备

第七条 学生如遇试卷字迹不清、印刷有误等类似情况,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和提示。

第八条 学生考试完毕交卷,应将试卷和草稿纸交监考人员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携带出考场外。离开考场后,不得要求再进场考试或补充答卷;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

第九条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停止答题,坐在原座位,将试卷翻放,等监考人员收试卷和草稿纸后方可离场。在此期间,不得乘机制造混乱或舞弊,不得拒交试卷。

第十条 考试期间,涉及考试发生的事件,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处理。若对事件处理有异议,学生可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述。

十、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外出期间要确保交通、人身、财产安全,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展示当代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二条 学生外出活动期间,要预防突发、意外情况的发生。如发生,应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主管领导、系部、学生主管部门、班主任。

第三条 各班、集体组织的外出活动,需经系部领导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处核实备案,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师带队前往。没有教师带队不能外出活动。

第四条 外出活动结束后两天内,各负责人或班长、团支书需及时向班主任汇报活动情况。

第五条 在外活动中,谁组织,谁负责,责任到人,要租、乘经营手续齐备、性能良好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私自外出者(组织者、参与者),我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在活动中出现的任何情况,由个人和组织者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一、校园治安管理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证教学等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院、师生、员工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入校需主动佩带和出示校园卡,携带物品出校门应凭相应部门开具并签字的货物出门条,交门卫检查核对后放行,不得将校园卡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条 外来人员进入,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业务单位凭介绍信)在门卫室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校外机动车辆进入,必须办理登记并取得校园通行证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内,须按交通标志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校园内禁止鸣笛。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部位或停车场内,校园交通干道上不得停放车辆。

第五条 骑自行车、助动车等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六条 通告、告示、启事、海报、宣传画须经校团委批准并张贴在指定地点。

第七条 举办舞会、娱乐等活动需事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落实治安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要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尊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无理取闹或辱骂管理人员。

第九条 校园内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没收赌博工具和赌资,同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自觉遵守公共场所规定,严禁在校园内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敲诈勒索、诽谤他人、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出售、推销物品、需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严禁故意损坏或破坏灯具、标志、电话、课桌椅、门窗等公用设施,严禁偷盗、骗取、哄抢公共财物。

第十三条 爱护公物及校园绿地,不准乱扔杂物,严禁践踏草坪。

第十四条 不准在校园道路、大厅、走廊、广场、教室、实验室等场所溜冰、踢球,以及进行其他易伤人、毁物的体育活动。

第十五条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师生、员工要爱护消防器材,非火警,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具及设施,严禁损坏、移动消防器具和设施,不准将消防器具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施工队、临时工、外包工、建筑工等必须按规定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临时出入证》,签定《安全协议》。学校用人、发包等责任部门事先须告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严禁制造、携带、藏匿匕首、三棱刮刀等管制刀具,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报公安部门处理。

十二、学生宿舍管理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在学校设立宿管部,作为管理学生宿舍的专门机构。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服务和引导,为生活区学生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共同创造一个教育与管理一体化的学校生活园区,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为体现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新时期职业学校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凡交纳住宿费的学生,方可办理住宿手续及住宿登记。住宿登记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四条 未经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宿舍设宿舍长、安全员各一名,负责宿舍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掌管宿舍钥匙。

第五条 学生宿舍实行制度化管理和卫生检查制度。入住学生如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宿管部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学生应在学校生活区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须凭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宿管部办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宿管部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八条 对因毕业、退学及其它原因必须离舍者,应及时到宿管部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学生因退学、转学等个人原因退宿时,凭学生工作处有效证明到宿管部办理退宿手续。

第九条 学生离开生活区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的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备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或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如有违反,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三天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者,将视为违约离走,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因未报到、休学、退学、毕业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宿管部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宿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及宿管部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具有放射性、含剧毒的危险物品及细菌、病毒、标本等。

第十五条 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擅自留宿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学生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钥匙要及时上报宿管部,由宿管部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本宿舍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 增强消防意识,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性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撤离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宿舍内严禁有以下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明火蚊香);

3、私自接拉电线;使用床头灯、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饭锅、火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家用电器。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学生进入宿舍大门需要查验有效证件时,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宿舍楼为学生密集、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住宿人员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不宜将手机等贵重物品随意丢放,宿管部不承担学生个人物品保管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未经许可,异性学生一律不得进入宿舍楼。

第二十一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直接倒入走廊垃圾桶内,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请放入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堆放点,保持学生宿舍走廊无垃圾,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二条 过道及宿舍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1、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2、将剩饭剩汤倒入水池内;

3、向窗外、门外泼水;

4、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剩饭等杂物;

5、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寒暑假除外)放自行车,翻越窗台和围墙栏杆;

6、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晒凉衣服等;

7、在宿舍内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8、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二十三条 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禁烟吸烟。

第二十四条 严禁经商。未经宿管部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传销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遵守学校作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淋浴设施、水龙头等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园区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家具及其它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反映报修,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凡属故意损坏者,除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加倍罚款。责任不明时由宿舍全体人员承担并上交书面检讨及保证书,交由班主任签名,递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宿管部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家具及其他公共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应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根据住宿协议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节约用电、用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三十一条 宿舍区及园区禁止一切窃电行为,一经发现,窃电者需交窃电费用(按照寝室总用电负荷计)和电费三倍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寝室布置要求规范化,保证寝室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

第三十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管理规定

1、校外住宿学生需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申请住在校外亲属家,需提交个人申请,经家长或家长委托的监护人亲自到校签署意见后,与学校签定安全责任书,责任书与租房合同一并在学生工作处备案;

3、学生需留下详细联系方式,以便班主任与学生居住地亲属、街道、派出所进行沟通,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住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三、连云港市关于技工学校

毕业生实行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技工学校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调动技工学校学生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知识的积极性,为经济建设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现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和江苏省劳动局苏劳培(199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一九八八年以后,按国家计划招收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入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均要实行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制度(以下简称《双证》)。

(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间不参加考核,复学后再参加考核;受行政记过以上或刑事拘留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参加考核,撤销处分后,表现好的可以参加考核,表现不好的,不再参加考核。

(三)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技工学校代培生、自费生等,不得参加技术等级考核。

第二条 考核标准和办法

(一)考核标准。以九0年六月二十三日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正式发布实施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应知”、“应会”考核标准为依据。凡无部颁标准的,由学校参照相关的工种等极标准或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要求拟定考核标准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劳动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二)考核办法。技术等级考核应知部分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选定具有本等级技术水平的典型工件(品种)或指定批量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际操作考核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三)考核形式

1、应知部分

(1)凡办学比较好的,具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具备生产实习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为条件具备,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备案的,可以由学校命题出卷,自行组织考核。其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理论课成绩平均值作为应知教育成绩。

(2)学校自选组织考核的,由市劳动部门组织抽查。其抽查结果合格率与自查结果合格率基本相符的(不低10%)即承认学校自考结果,对差距较大的,以抽查与学校自考成绩按6:4计算为应知成绩。

(3)应知考核应根据部门技术等级考核标准规定要求,一律按甲级工应知标准进行考核。

2、应会部分

(1)凡参加应知部分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应会考核。

(2)符合应知部分第(1)条,实习基本不出校,实习岗位达到两人一岗,实习时间达到教学计划9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可由学校组织三级工应会考核其成绩作为三级工应会成绩。

(3)凡无部颁技术等级标准的专业工种,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培养目标,制定应会考3标准,经主管行业部门审核,劳动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组织考核。

(4)应会考核,必须严格考核标准。考核从三级工开始。应知、应会考核成绩均达到85分以上者,由学校推荐,可申报四级工考核。

(四)严格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依据考核成绩进行评定技术等级。

第三条 组织领导

(一)技工学校毕业生考核工作,在市劳动局统一领导下,协同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毕业生的考核组织工作。各技工学校要相应成立由主管部门、学校,实习单位参加组成的组织,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实施。

(二)经考核合格者,由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三)在技术等级考核中,各主管单位和学校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标准,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组织管理

(一)凡列入技术等级考核的技工学校,其命题、制卷、监考、阅卷等工作,均由市劳动局协同市工考办共同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工人技术考核组织进行。

(二)凡经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的试卷,均应由学术主要负责人负责封闭命题、统一阅卷,对原任课教师予回避。进行者不得失密、泄密。一旦发生,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三)考核报名工作,由各技校负责,市劳动局、市工考办统一报名审批。报名时,每生需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相片三张。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技工学校专业班级考何等级标准,应知、应会按何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由各学校对照条件,自行申报,经市工考办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申报时,必须分专业,班级、明确申请理由,包括办学条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实施情况、教学质量检查情况及对照等级标准、考试的课程科目及考核时间、地点等。学校必须完善有关项目的文字资料、报告,以备检查存档。

第六条 工资待遇

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不实行试用期。技术等级达到三级的,执行三级工工资;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的,工资低于三级;技术等级达到四级及其以上标准的,执行四级副工资。被录用后经过半年或一年的生产操作,再经考核定级。

第七条 其它

(一)凡属考核对象,而未参加考核的毕业生、结业生的工资待遇不执行本办法。

(二)经费:根据考核内容确定收费标准。办理报名发证手续费每生十元,用于抽查命题、制卷、监考、阅卷、指导等,由市工考办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收取;各技校进行“应知、应会”考核、由学校根据考核内容自行确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范围的各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班)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将另行制定。

(四)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连云港市劳动局,连云港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四、有关规定、制度、纪律

(一) 十不准

一、不准抽烟、酗酒、谈恋爱;

二、不准打架斗殴、随便乱拿别人的东西;

三、不准胡喊乱叫瞎起哄;

四、不准乱抛纸屑、果皮、塑料袋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离开食堂就餐、乱抛饭菜;

六、不准至墙上乱涂、乱画、踹脚印;

七、不准破坏门窗玻璃,桌凳、花草树木及其他公物;

八、不准随地吐痰;

九、不准有不尊重教师和他人的行为;

十、不准逃学旷课。

(二) 一日常规

一、按时起床、整理好床铺。

二、抓紧时间洗漱。

三、按时早操(或跑步)和自习。

四、值日生整理内务。

五、在教学区域,不穿拖鞋、背心、裤头、保持服装整洁。

六、上课前五分钟,到教室入座,准备上课。

七、课间应到室外远眺,以保护视力;不到其他班教室游玩。

八、午餐时,不得跑步进入餐厅。

九、餐后后适当休息,进入夏季,应当午睡,不做影响他人午休的活动。

十、课外活动时按有关部门的安排进行活动,值日生打扫卫生。

十一、晚饭后适当休息,准备上自习。晚自习开始,未经值班老师同意,不得离开学校。

十二、下晚自习半小时内离开教室,抓紧洗漱,按时就寝。

十三、无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应配校园卡。

(三)上课规则

一、上课前,值日生擦干净黑板和讲台。

二、上课前,准备好课本及用品。

三、上课时,教师进入教室,班长喊:“起立”,学生行注目礼;教师示意后,班长喊:“坐下”。迟到者,喊:“报告”,经教师许可后可入内。

四、专心听讲,积极思维,主动参与教学过程。

五、尊重教师的劳动,虚心接受教师的教诲和批评,对教师或教师的教学有意见或建议,应用适当的方式和在适宜的场合提出。不准顶撞老师。

六、要讲话,先举手。用普通话认真回答教师的提问,回答问题时,姿势端正,声音宏亮。要敢于质疑问难。

七、上课时,不准擅自出入教室,不准接电话,不准会客,如因急事须离开教室,应经上课教师许可。

八、上体育课时,不穿皮鞋、高跟鞋、并要爱护运动器材。

九、下课时,老师说:“下课”;班长喊:“起立”,待老师走出教室,学生方可出教室(室外课例外)。

(四)自习课规则

一、按时进入教室。

二、遵守纪律,不做任何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不提前下课,不回宿舍,不接电话,不会客,不讲话、不下位,不换座位。

三、服从班干部、学生会干部的检查,虚心接受批评。

四、认真自习,不看与教学无关的书刊,养成先复习后做作业的习惯。

五、不经有关处(系)批准,班级不得自行组织集会、文体活动停止自习课。

六、班干部要严格考勤,晚自习(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开始统计)任何学生不得刁难班干部的正常考勤。

(五)班级电视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全体同学的思想觉悟水平,丰富同学门的精神生活,以达到劳逸适度,身心健康的目的,特对电视机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保管:

1、由班主任指定专人(可定2人)保管:负责开关电视机和保管电视橱钥匙。其他任何人不得开关电视橱和电视机。

2、全班同学有保护电视机的责任,如非自然损坏,按我校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管理人员应主动学习电视机有关知识、保管好电视机。

4、按有关门部的规定,按时领取、送还电视机。

二、收看时间:

1、每天晚饭后至19点30分,星期五六可延长到22时(节、假日收看时间由班主任酌情确定)。

2、除上述时间外任何学生不得叫电视机管理人员收看电视机。

三、奖惩:

1、能遵守上述规定的班级应给予表扬。

2、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停看、收回电视等处理。

(六)早操、课间操规则

一、做操前,带队班委整好队形(两臂前侧平举,纵横看齐)。

二、带队班委站在本队前。

三、做操时,姿势正确,不讲话,不打闹。

四、服从老师、学生会干部(或值周学生)的检查,如对检查结论有意见,应在事后向有关老师提出,不得当面顶撞。

五、请事假或病假者,按请假一节课处理。

六、做操结束时,要听从指挥,有秩序地解散。

七、到校外跑步,要注意安全。

(七)就餐规则

一、凭本校校园卡购买饭菜,售饭菜窗口一律不收现金。

二、按时就餐有特殊原因,应事先和有关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提前或推迟就餐。

三、买饭时应按指定窗口排队,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严禁拥挤、插队、起哄。

四、在饭厅就餐,不得随意搬动饭桌,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饭厅外就餐。

五、讲究卫生,节约粮食。吃剩的饭菜倒入指定缸桶,不准随地乱扔、乱泼。

六、爱护餐厅内的一切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尊重炊事员的劳动,对伙食如有意见,应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或学校领导反映,不得与炊事员争吵。

八、不得随便进入操作间。

(八)门卫制度

一、住校生出入校门时间

1、住校生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得出校门,星期五下午4:00-9:00可离校,双休日早7:00-晚7:00可出入校门。

2、住校生在出入时间内必须配戴学生校园卡,如没有配戴后果自负。

二、走读生出入校门时间

1、走读生出入校门时间为,每天早上6:00-7:30,中午11:40-2:00,下午4:00—7:00,晚9:00—9:30可出入校门。

2、学生在出入校门时,应出示校园卡。

3、自行车停放必须按规定地方停放,如有发现乱停乱放现象学校给予处理。

三、各班由班长负责领取信件

各班有班长每天下午4:30到传达室领取信件,其他同学禁止到传达室领取信件。

四、有急事需外出的学生,须有班主任及所在系部开证明方可出入校门。

(九)集会纪律

一、各班级必须按规定时间排队入场,按照规定地区就座,保持队伍整齐。

二、遵守会场秩序,保持会场安静,不随便说话,不看书报,不乱鼓掌。严禁起哄,对起哄者要酌情处理,并扣“班风评比”得分。

三、要尊重报告人(或表演者),在演讲(或表演)开始和结束的时候,应鼓掌以示欢迎感谢。

四、保持会场整洁,不准随地吐痰或乱抛纸屑。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散会后,各班要有秩序依次退出会场不得拥挤,喊叫,不得将凳子留在会场。

六、担任整理会场任务的班级,要把会场整理好,准备好会议,所需的器材,保证准时开会。散会后再重新整理会场。保证用具完好。

(十)学生实习纪律

一、学生必须认真学习生产实习计划和指导书的内容,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尊重指导教师(师傅),虚心学习,认真操作、刻苦钻研技能技巧,精心作好记录,写好实习报告。

二、严格遵守实习基地的劳动纪律和一切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操作顺利进行,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学校视情节轻重,作严肃处理。

三、无论在何处实习,都要执行《学生行为准则》。

四、爱护实习场所公物(设备、仪表、工具等)。不得损公(人)、利已,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五、节约开支,节省材料、物料。

六、对实习场所和指导教师(师傅)有意见或建议应先向带队老师提出,经带队老师同意后方可以适当方式提出。

七、严格遵守值日生制度,做好实习场地的卫生工作。

八、在实习期间不准请假,未经带队老师或实习场所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场地或(驻地),如发生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或停止其实习,或回校听候处理。

(十一)爱护公物规则

一、爱护学校的一切公物,损坏公物,一律照价赔偿,故意损坏,按原物十倍罚款。

二、凡个人使用的桌凳、床、壁橱、都由个人负责保管,如有人为损坏,由使用人赔偿;属自然损坏,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不准在墙壁、门窗、桌、凳子上乱写、乱刻、乱踩、乱贴。

四、不准在楼道或教室、餐厅内进行有可能损坏公物的活动。

五、门窗开关时,必须随时搭好风钩、插好插销。

六、借用公物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使用后须及时归还。

七、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挪动公共设施以及公物的位置。

(十二)借书、阅览规则

一、凭学生证办理借书证。

二、凭借书证按规定时间借书。每次限借一本,半月内归还,超过借期可以续借。否则,每超过一天罚款壹角。

三、阅览室内的资料性杂志一般不外借,贵重图书不借。

四、爱护书籍。如在书上写字、划线、弄脏书页,轻者教育,重者按书价的50%罚款,如撕书页,按现书价格2倍赔偿,并收加原书。

五、丢失一般图书,自买新书补上,如买不到,按现书价2倍赔偿;丢失专业书及工具书,自买新书补上如买不到,按现书价3倍赔偿。

六、丢失多卷书中一册,自买一册补上,买不到者一律按现价2倍赔偿,也可以赔偿原版书。

七、赔偿书费办法:由图书室开单交各班级及系盖章,班主任通知学生到财审处交款。

八、保持图书室、阅览室内安静,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抛纸屑。

九、毕业离校时,到图书室办理还书手续,交回借书证。

(十三)就诊规则

一、在医务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自行摸拿器具药品,保持室内整洁。

二、学生就诊取药费用自理。

三、医生根据病情给药,学生不得点名要药,更不能为别人带药。对急性病人一次处方不超过三日量,对慢性病人酌情掌握给药量。

四、医生视病情决定是否开病假证明,看病者不得随意索要病假条。

(十四)实验室规则

为了使实验课正常进行、凡在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都应遵守实验规则:

一、保持室内安静,不准在实验室内吃零食。

二、爱护仪器,不得乱动实验室内各种仪器及药品。使用电器设备,注意安全,防止触电。

三、按照实验的操作步骤和操作原理方法进行实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四、听从实验教师的安排和指导。

五、使用精密仪器必须认真、细致谨慎,按章操作,否则,如引起仪器损坏或造成仪器的误差、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包括经济赔偿)。

六、对实验的仪器和试剂如有损坏和短缺,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七、实验的废液和废渣,应倒人指定的容器内,对于剧毒品的废液,必须交给实验教师,不得自行处理或带出实验室。

八、实验完毕后要整好仪器台,仪器、药品要复位、经实验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九、实验结束实验班级负责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关水,断电。

(十五)学生离校规则

一、放寒假暑假离校时,学生要将自己东西安排妥当,以免丢失,班干、宿舍长要把教室、宿舍的钥匙交给班主任。

二、毕业生和经批准转学、退学、休学的学生,均须办理离校手续,填写《离校清单》,《离校清单》应分别由所在系部、财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盖单。

三、离校手续不全者,不发给有关证件。

(十六)操行定等和奖学金评比

A、操行定等办法

一、等级分类:

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等。

二、等级标准:

优秀:积分达85分以上(含85分)者;

良好:积分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

一般:积分达60分以上(含60分)者:

较差:积分不满60分者:

三、评分标准:

1、政治立场、思想意识、道德品质方面占60分;

2、其它方面占40分。

四、扣分办法:

1、学习态度方面:

(1)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课堂纪律,扣1至6分;

(2)考风不正,扣1至6分;

2、生活作风:

(1)违反就餐、住宿等规定的,扣1至5分。

(2)谈恋爱的经过教育,改正的扣1至4分(经教育不改的,操行定为较差和勒令退学);

(3)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传看黄色刊物的,扣10至40分;

(4)不关心集体,不爱护公物的,扣4至10分;

(5)言行不文明的,扣4至10分。

B、亿德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学生奖学金发放办法(试行)

一、奖学金类别:

1、单项奖:奖励在市级以上各类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在实习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

2、综合奖:奖励在本学期中德、智、体方面表现名列班级前列的优秀学生。

二、奖学金等级和比例:

1、一等奖:名额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2%,金额200元/学期。(高技、高职、技师名额为4%)

2、二等奖:名额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4%,金额150元/学期。(高技、高职、技师名额为6%)

3、三等奖:名额不超过班级学生数的10%,金额80元/学期。(高技、高职、技师名额为8%)

4、单项奖由学校根据具体获奖情况统一发放,等级和比例不定。

获奖条件:

1、政治思想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技工学校生日常行为规范》,品德良好,热爱集体,文明礼貌,劳动观念强,本学期无违纪行为。

2、学习方面: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者(即累计每科学分达到标准学分),可参加一等奖评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者(即累计每科学分达到标准学分的0.8),可参加二等奖评比;单科成绩不代于75分者(即累计每科学分达到标准学分的0.7),可参加三等奖评比。此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列。任职满一学期的学生干部(班委成员、学生会干部,团支部委员)总学分加2分参加评比。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课外活动,认真上好“两操”,体育成绩达75分(体育成绩累计学分得到标准学分的0.8,学生干部不加分)。

四、评定办法:

奖学金由班主任推荐、各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

五、发放办法:

1、综合奖于期末一次性发放。

2、因实践性教学安排未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或一学期实习时间累计超过6周的则不发放综合奖,学生可申请实习奖学金(实习奖学金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10%,每人60元)。

3、如无可比性依据,则不发放奖学金。

(十七)毕业鉴定的内容、方法、步骤、要求

一、鉴定内容:

1、政治思想方面:

主要指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重大政治问题的认识立场和表现;是否关心国家大事。

2、学生态度方面:

主要指对学风、考风等方面的认识和表现。

3、道德品质方面:

主要指精神文明方面的实际表现,如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劳动观念、集体主义精神、尊师、团结、爱护公物等。

4、遵纪守法方面:

主要指在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公共秩序等方面的认识和表现。

二、方法步骤:

1、在学习有关文件的基础上,明确鉴定的意义和应抱的态度。

2、个人自行小结。

3、小组讨论,开展批评,小组提出意见。

4、班主任提出鉴定意见(个人对小组和班主任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规定栏目内说明)

三、要求:

1、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2、一分为二地对待自己,既看到自己的长处,又看到自己的短处。

3、书写工整。

4、时间起始,从入学时起,至毕业前止,以最后一学年为主。

(十八)评比先进和表彰办法

A、“三好”学生条件及评比办法

一、条件:

1、德育: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模范地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学期操作为“优秀”。

2、智育: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风好,考风好,学期各科总平均成绩名列前八名,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3、体育:

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75分。

二、评比和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评比分初评和总评两种,学期末进行初评,学年末进行总评。

2、评比程序:个人小结,小组推荐,班委会通过,经班主任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3、“三好”学生名额:原则上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10%。

4、学期末的“三好”学生,予以通报表扬;学年末的“三好”学生,发给奖状,记入本人档案,给家长寄送“喜报”(优秀毕业生参照执行)。

B、优秀学生干部条件及评比方法

一、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模范地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道德品质良好,学期操行等第为“优秀”。

2、努力学习,成绩良好。

3、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工作成绩显著。

4、团结同学,作风正派,主动地实事求是地向老师反映情况,勇于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任班委或学生会干部满一年。

二、评比和奖励办法:

1、班委会提名,班级大会多数票通过,班主任、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2、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原则上每班不超过2人。

3、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予以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向家长寄送

“喜报”或颁发证书。

C、先进团支部条件及评选办法

一、条件:

1、带头学好团章和团的工作政策、条例、规则等。

2、抓好本支部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经常向团委汇报和请示工作、

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3、做好团员管理工作,按时缴纳团费。

4、有完整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5、认真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6、各团小组活动正常,并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完成团组提出的各项

工作任务。

二、评选办法:

每学期末,团委组织检查,听取汇报,查看原始记录,每学年评选一次,视团支部单位多少,按10%比例评定,团委上报校党支部审定后,予以表彰。

D、优秀团干部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2、认真学习功课,钻研团的业务。

3、自己动手,多干实事、当好班主任的助手。

4、经常和团员和团外青年谈心,做他们的知心朋友,助人为乐,公道正派,有自我批评精神。

二、评选办法:

以先进团支部为依据,既评上先进支部的团干部、为本学年优秀团干部,团委报校党支部审定后,予以表彰。

E、优秀团员条件及评选办法

一、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2、在班级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3、团结同学,虚心好学,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

和要求。

4、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二、评选办法:

各支部认真组织学习标准,充分酝酿讨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10%比例评选。团委审核,报校党支部同意后予以表彰。

F、先进班级条件评比办法

一、条件:

凡在“班风评比”中获年级总分第一名的,即为先进班级(“班风评比”内容另有规定)。

二、评比办法:

1、学期开始,由学生工作处公布“班风评比”内容及得分标准。

2、学生会平日的检查成绩或考试成绩,值班室的检查成绩和学生工作处的突击检查成绩的总和,即为得分累计。

3、“班分评比”前,班委会和班主任要作好准备,写成书面材料,并在班级大会上宣读,征求同学们的意见,向评比小组汇报。

4、被评比为先进班级的,由学校发给流动红旗,并对该班班主任予以奖励。

5、对在为学校或社会作出贡献的班级,可以破格评为先进班级。

6、先进班级每学期评选一次。

G、文明宿舍评比条件及评选办法

一、条件:

1、模范地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2、团结、安全、文明、守纪、无赌博、酗酒、抽烟、打架和看黄色读物的现象。

3、公物保护完好。

二、评选办法:

1、以平日检查的积分和现场突出检查得分为主要依据。

2、每学期评比一次。

H、表彰办法

一、对在学习、工作、以及各项比赛中成绩突出,或对他人,对学校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应给予表彰。

1、精神表彰形式;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

(4)颁发奖章;

(5)给家长寄送“喜报”;

(6)拍照存入学校档案;

(7)向上级呈报,请予以表彰;

2、物质表彰形式:

(1)发奖品;

(2)发奖金。

十五、 学生会、班委会组织

(一)学生会组织和工作分工

一、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组织,在校党支部、市学联的领导下,在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学生会任务:

1、以“三好”为目标,以为学生服务为目的,按自愿的原则,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2、指导同学进行有益的社团活动。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搞好宣传广播工作。

4、配合有关处系搞好学生的生活管理,引导同学遵守校纪校规。

5、实是求事地向学校领导反映同学们对教学和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三、学生会干部全部由学生担任,主席、副主席由学生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应每学年进行换届选举。学生会干部的任职实行三个月聘任制,部长,副部长由主席聘用、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适合本职工作、即可解聘。

四、学生会干部的组成和分工:

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至二人。下设宣传部,学习部、体育部、文娱部、生活服务部、劳动卫生部、宿舍部、女生部、播音部和监察部。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二人,干事三至五人。

五、学生会各部职责:

1、学生会主席:

(1)召集学生会成员会议;

(2)制定学期工作计划;

(3)检查、督促各部工作;

(4)期末进行总结。

2、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3、学生会秘书长:协助分管主席工作,搞好资料归档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报表。

4、宣传部:

(1)搞好学生会宣传栏,组织各班板报评比;

(2)协助有关科室,抓好宣传教育工作;

5、学习部:

(1)组织各班开展“三课”检查;

(2)组织书画、作业等展览;

(3)举办百科知识竞赛及专业知识竞赛;

(4)及时召开学习经验交流会。

6、体育部:

(1)抓好“两操”检查;

(2)组织课余体育活动;

(3)搞好运动会的服务与纪检工作;

(4)搞好与兄弟学校的体育比赛。

7、文娱部:

(1)组织各种类型的演出活动;

(2)做好每周一歌的教唱与检查评比工作。

8、生活服务部:

(1)配合伙食部门搞好就餐管理,及时反映同学们的建议;

(2)配合医务室,搞好同学们的卫生保健工作;

(3)力所能及的开展好师生服务的工作。

9、劳动卫生部:

(1)进行教室餐厅卫生检查;

(2)协助后勤部门搞好校园美化工作;

(3)检查劳动值周工作。

10、宿舍部:

(1)抓好宿舍星级评比工作;

(2)开展各项以宿舍为单位的小型活动;

(3)检查就寝情况。

11、女生部:

(1)了解女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

(2)针对女生的特点开展有益的活动;

(3)定期召开女生工作会议。

12、播音部:

(1)做好早操、课间操的广播工作。

(2)安排好课余播音工作;

(3)做好大型文娱活动会演和校舍播音工作。

13、监察部:

(1)按照学生会干部工作职责,检查学生会成员工作情况;

(2)协助校有关部门,检查风纪情况。

六、学生会干部守则:

1、以身作则,做遵守校纪校规的模范;

2、克服本位主义,秉公办事;

3、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4、每月向团委汇报自己工作情况;

5、认真学习,力争成绩优良或良好;

6、自学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

七、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有关工作,学期开始,提出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写出小结,每学期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一次。

(二)班委会组织和工作分工

班委会是班级工作的组织者,在班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班委会也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班委会任务:

1、向班主任和教师反映同学们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以及学校和老师的意见;

2、领导全班同学完成学习任务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班主任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培养良好的班风;

4、根据有关处、系、室的安排,开展课外活动。

5、搞好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班与班之间的团结;

6、按时开展各项评比活动;

7、贯彻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班委会成员条件:

1、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公正待人;

2、努力学习,学习成绩较好;

3、思想进步,团结同学;

4、热爱班级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班委会成员原则上应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班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新班开学,由班主任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全班各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选举产生班委会。老班在学年开始后两周内,进行选举。学期中间,班主任根据班级情况,征求广大同学意见,可以调整班委会的组成人员。

五、班委会成员及分工:

班委会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班长、副班长、学习宣传委员,文娱体育委员,生活卫生委员、风纪委员、女生委员、安全公物委员。

六、班委会成员职责:

班长:

1、召集班委会成员会议,制定班级工作计划;

2、督促检查各班委的工作,并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工作;

3、期末进行工作小结;

4、主持班级大会。

副班长:

协助班长开展工作。

学习宣传委员:

1、收集同学对教学的意见及时向有关科室及老师汇报。

2、督促课代表完成有关科室及老师布置的教学工作;

3、负责班级的黑板报和向学生会宣传栏、广播室、校报投稿;

4、负责组织班级有关学习方面的各种活动;

5、黑板报的内容,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映同学们的正当要求,不得刊登发泄个人私愤等不健康的稿件。

文娱体育委员:

1、检查本班“两操”,组织本班同学体育训练、参加校内各种文体比赛;

2、组织班级同学进行课外活动;

3、定期举行文娱晚会。

生活卫生委员:

1、协助有关科室发放助学金、奖学金、肉贴、水票工作;

2、负责了解本班学生有关生活方面意见,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生活方面的工作;

3、参加学校的伙食管理工作;

4、负责班级卫生大扫除的组织与检查工作。

风纪委员:

1、落实学校的规章制度;

2、检查同学们执行纪律的情况。

女生委员:

负责了解本班女生生活,思想情况并及时向班主任学生委汇报,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安全、公物委员:

1、协助学校搞好班级和宿舍的安全工作;

2、负责维护班级教室和宿舍内公物的保管工作,如发现损坏,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维修、赔偿工作。

班委会会议制度:

1、每两周召开一次班会,研究班级工作。

2、班长每月向全班同学汇报班级工作一次。

3、经常收集同学对班级意见,自觉地接受全班同学监督。

4、开学两周内写出班级工作计划。

5、任期届满向同学们汇报工作。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十七、中职生常见异常心理与自我调节方法

中职生年龄一般在15至18岁之间,处于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一些中职生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一些异常心理和行为。这不仅影响其学习和成长,甚至可能会影响一生。

一、中职生常见异常心理的表现

1.自卑、抑郁心理。主要表现为缺乏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性格孤僻,缺乏自信心,悲观,过度焦虑,遇事过度敏感,时时猜疑,事事嫉妒,遇事回避等。

2.偏激心理。严重缺乏自控力和自制力,易于冲动,急躁、发怒,甚至铤而走险,不计后果。

3.逆反心理。人际关系极不协调,不善交际,不愿与人交往和沟通,同老师、同学、家长的关系紧张,不尊重他人。

4.惰性心理。越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责任心不强的心理状态,表现为不够诚实、贪图享受、自私任性,有的甚至厌学旷课。

5.情感综合症。情绪敏感、不稳定、不协调。行为与年龄、性别,学生角色不相符。

二.异常心理形成的原因

中职生常见异常心理形成的客观原因主要有家庭因素和学校因素。

良好的家庭环境是维护学生健全心理的基础。不良家庭环境容易造成家庭成员的心理行为异常。如家庭主要成员变动,父母死亡、父母离异、再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如专制粗暴、强迫压服,或溺爱娇惯、放任自流等。

学校因素主要有学校教育条件、学习条件、生活条件,以及师生关系、同伴关系等。

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加重学生的心理负担,影响其身心健康。当然,形成中职生异常心理最主要因素还是中职生本人的原因:

1.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念。很容易受外界影响和欲望驱使,做出有违准则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2.好奇心强,精力旺盛,追新猎奇,盲目模仿消极东西。

3.意志薄弱,产生许多利己、消极的行为。

4.不良行为习惯。

三、调节异常心理的方法

对中职生而言,虽然心理状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但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善。一般来说,心理健康最根本还是要靠自我的心理调节,具体来说:

1.学会宣泄。有矛盾、悲伤和痛苦时,不妨向你的朋友倾吐出来,心里会觉得轻松许多,还可以从朋友的劝告中得到安慰与支持。

2.学会转移注意。当遇到不愉快的事情时,要及时摆脱精神负担,可以把精力转移到学习中去或投入到应该干的事情上去。用新的生活内容和节奏,淡化过去遭受的挫折,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比如学习、跑步、爬山、做家务都是让自己忙碌的好方法。此外,多读书、读好书更是一种奇妙的解脱方法。

3.不推测别人对你的评价。把小事看得过于重大,常过多地考虑自己,不能设身处地地去想想别人,尊重别人,也不能融洽地与别人相处:爱斤斤计较,情绪易被自己的感觉所扰乱,烦闷、愁苦也常常伴随其身。

4.改善人际关系。“像你希望别人如何对你那样对待别人”,这是人际关系的黄金规则。人际交往中,如果能够自觉地给别人以尊重,能够对别人的正确理念给以足够认同,让别人能够感受到快乐与满足,别人一定会投桃报李,给我们以同样的待遇。

5.改善睡眠。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注意生活有规律。晚饭不宜过饱,临睡前不要进食,不饮用有兴奋作用的饮料,不要进行大运动量的体育锻炼,不听节奏感太强的音乐等。不睡觉时尽量不进入卧室,没有睡意绝不上床。

6.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友善地与同伴、朋友交往。这样能促进个人身心的健康发展和创造性的发挥,体现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领会生活的乐趣。

总之,中职生应以积极的眼光看待世界。首先,要树立现代的健康观,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努力锻炼心理承受力。其次,要正视现实,客观评价自我,增强自信心,减轻心理压力,提高适应力和耐挫能力。最后,在学习中学会自我心理调节,要以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面对人生,自觉控制和合理释放不良情绪,做一个身心都健康的快乐中职生。